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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盈利预测的承诺远不够

发布时间:2021-01-25 14:51:58 阅读: 来源:黑茶厂家

只有盈利预测的承诺远不够

从目前国内资本市场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情况来看,交易对手的承诺基本上只包含业绩内容,而补偿方式也主要包含补齐盈利预测中的数字。但上市公司所购买的是相应资产,而不是3年的净利润,因此,交易对手的承诺不应仅局限于盈利数字。  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同时,若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这是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订立基于3年盈利预测的补偿协议的法律法规基础。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订立业绩补偿协议是基于监管层的规定。而规定又是基于资产收购中必不可少的资产评估环节,业绩承诺可以通过锁定交易标的的动态市盈率达到抑制过高资产估值的情况。监管层的目的是限制对投资者利益可量化的侵害行为,但法规只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低要求。  上市公司之所以购买某一项资产,并不只是为了获得承诺期内3年的承诺利润。上市公司收购资产的主要目的应该是获得可持续的盈利能力,或者是增强自身在某一领域的竞争力。因此,即便交易对手使用符合规定的方式补偿了上市公司在3年内的盈利损失,也未必能让上市公司达到当初收购的目的。更何况这3年的净利润也不足以弥补上市公司所付出的收购成本。  在这种条件下,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手达成的协议应该包含更广泛的内容。除了业绩指标,还应该包括标的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安排、上市公司继续投资的选择权以及各种非业绩类的经营指标。并设定一系列的补偿措施,包括要求交易对手回购标的公司股权等等。由此,上市公司可以将标的资产的潜在价值予以充分挖掘,保证标的资产按照上市公司设定的方向发展,并进而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或许由于这些指标大多数难以量化,因此不能完全依靠监管层将这类指标制度化。事实上,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和对中小投资者负责的需要,上市公司有必要主动与交易对手达成更为详细和清晰的承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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