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易索要难
原告王某碍于朋友面子,借款30万元给被告李某,用于被告李某资金周转需要。然而借款易还款难,等到原告王某索要借款时,被告李某只有两个字没钱。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 2013年11月,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我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到月支付。因是朋友关系,被告当时没有出具借条,2014年1月3日才写了借条,约定2014年12月还清借款。从借款之日到2014年4月,被告按月支付了利息。2014年12月底我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说暂时没钱,并就所欠68000元利息款出具了借条。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万元及2014年5月至12月的利息68000元,息随本清;
被告李某既不积极筹钱还款,也不按时到法院参与诉讼。
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2014年12月底还清借款;2014年12月1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68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未果,遂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分别向王某借款30万元及68000元,由其本人所立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李某理应及时归还借款,拖欠不还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故王某要求李某归还借款36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某诉称李某2013年11月借款30万元并约定按月支付3分利息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王某要求李某从2015年元月份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30万元本金利息并息随本清的主张,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30万元本金的利息。据此,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368000元;被告李某从2015年1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息随本清;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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